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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达不到服务标准,旅客如何维权?
时间:2016/7/18 14:45:56

 

【案情摘要】2009731日,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与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,约定旅行社组织商贸公司员工及家属至张家界旅游,时间821日至825日,住宿标准为“准三”,成年人2170/人,小孩1400/人,预付款70%、旅游结束后一周内付清剩余30%;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;非双方的责任导致双方损失的,各自承担责任;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,给商贸公司造成损失的,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日,商贸公司支付旅行社3万元。821日,商贸公司出行成年人19人、小孩4人。次日,负责当地接待的A公司告知旅行社,其接到东航内部明电,因机场跑道施工,东航自23日起对航班进行了调整。旅行社于24日将上述情况告知商贸公司领队。26日凌晨4时,出行人员乘航班到达南京。商贸公司领队在登机前,应A公司要求填写一份旅游服务质量游客意见表,评价“住宿安排好”、“导游安排很好”。后旅行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主张旅游费1744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。商贸公司反请求称: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“准三”,实际住宿条件未达到标准三星;旅行社擅自变更航班,造成个别游客生病,且给18名游客造成工资、误工费等损失,故要求旅行社退还机票差价1668元并赔偿损失。

【争议焦点】旅行社变更航班是否构成违约?约定词汇过于简单导致争议,应作如何解释?

【仲裁裁决】仲裁庭认为: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的服务,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旅游费用。双方对住宿标准“准三”的理解存在差异。从文字的含义进行解释,“准三”应理解为接近三星标准,且该解释也符合社会大众对“准三”的普遍理解。故商贸公司关于旅行社降低住宿条件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仲裁庭不予支持。虽航班变更并非旅行社造成,但其在航班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,致使商贸公司未能及时行使知情权、难以作出其他选择,已构成违约。商贸公司15位出行人员因航班延误未能按时上班,本应扣发工资及全勤奖,该公司实际进行了发放,该部分款项属该公司的损失,应由旅行社给予赔偿。3名游客系家属,并非商贸公司员工,其误工费不属于商贸公司的损失,故对该3名家属误工费损失的反请求,仲裁庭不予支持。此外,商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部分人员生病与航班变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故仲裁庭对商贸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的反请求亦不予支持。仲裁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裁决:一、xx商贸公司有限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xx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费17440元及利息损失;二、xx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十日内退还xx商贸公司有限公司机票差价1668元,赔偿工资及全勤奖损失5760元,合计7428元;三、驳回xx商贸公司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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